
合肥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 财务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时间: 2017-04-19 浏览量: 3661 [ 关 闭 ]
合肥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
财务管理办法
(经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财务行为,促进联合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联合会的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本联合会是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家庭农场以及与本联合会服务有关的涉农行业协会、单位、个人组成的群众性团体,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力和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
本联合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一)对本联合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决定本联合会内部财会机构的设置,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三)根据本会工作安排和预算方案,组织本联合会业务活动。
第三条 联合会财务人员的职责 :
(一)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二)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定期分析财务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联合会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本会负责人报告;对记载欠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四)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会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五)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本联合会的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六)按时完成月、季及年度财务报表,定期汇报执行财务情况,接受有关监督。
第四条 财务人员的管理:
(一)财务人员应有履行财务工作的资质和上岗证书。
(二)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在未办完交接手续前,不得离职和中断会计工作。
(三)交接包括移交本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交接时要有本联合会负责人参与。
(四)财会人员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混乱和损失的,依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扣薪、解聘,触犯法律的送交执法部门处理。
第三章 财务审批管理
第五条 经费管理的原则:经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凡需开支的项目须事先编制预算计划,报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六条 秘书处负责每年提出经费使用预算计划,报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秘书处负责日常收支管理,经费开支实行会长一支笔审批制度。3000元以下由会长审批,3000元以上需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的方式征求意见表决通过)。10000元以上重大事项开支需经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经费开支须由两名工作人员共同承办,报销发票时,除承办人员外,还须有证明人签名。
第八条 本联合会专职人员出差需经会长同意,差旅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九条 接待费按从俭的原则,由秘书处审核,会长审批。
第十条 本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补贴、福利待遇等的确定和调整,由秘书处提出建议方案,报会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十一条 财务报销手续应符合规定。经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应在报销单据上签字,不符合规定的会计应拒绝做账,出纳应拒绝付款。
第十二条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由秘书处定期向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其中会费收支情况要作为单项重点汇报。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库存现金的管理 :
(一)出纳人员必须做到日清月结,不得以白条抵库。财务负责人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二)出纳人员到银行提取大额现金,必须有人陪同前往。
(三)凡能用支票支付的款项不得支付现金。
(四)差旅费的借款,必须由出差人员填写借款申请单,按程序审批并核准后,方可借款。出差人员回来一周内报销清账。
(五)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账,套现。
(六)日现金库存不能超过2000元。
第十四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银行账户必须按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联合会业务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二)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两章分管并用制。
(三)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账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
(四)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全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
第十五条 领用银行支票,必须凭付款审批单,经本会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并写明用途、金额、日期。
第五章 固定资产核算
第十六条 单价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资产,列为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 建立固定资产卡片,领用人负责资产的保管和维护,并保障财产的安全。
第十八条 年终财务人员要进行固定资产的盘点和账实核对。固定资产报废要按规定办理,对由于使用不当造成报废的,应由责任人承担赔付责任。
第六章 会费和捐赠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报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必须开支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 捐赠资金为本联合会收入,按本制度管理使用。有指定用途的捐赠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 发票和收据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发票。发票和收据不得转借、转让。
第二十三条 发票及收据的填写必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发票及收据,并在误填的发票上注明“作废”。
第二十四条 发票、收据应实行专人管理,防止遗失、被盗、损坏。如因保管不善,遗失发票及收据,造成后果由发票保管人负责。发票丢失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和本会负责人报告,并登报公告。
第二十五条 不得填开大头小尾的发票,不得代开发票。
第二十六条 必须凭合法的票据入账,凡与本会成本、费用、资产有关的支出,均应索取合法票据。
第八章 会计报表
第二十七条 会计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按月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要准确反映本会的财务状况,严禁弄虚作假。任何人不得篡改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二十八条 会计报表必须及时编制和报送会长和秘书处。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等资料,均应按时归档,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十条 查询、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会长批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6年8月12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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